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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2021-03-26 12:03:08|286|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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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指的是抢注人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其中,“不正当手段”是指抢注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采取了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比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填报了一些不真实的事项,或者提交了一些虚假的材料,通过欺瞒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得商标权。 从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出,“恶意抢注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尚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 二、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三、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四、将名人的名字、企业名称和字号,或者他人的商号直接进行商标注册; 五、抢注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 六、抢注楼盘、场馆、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名称; 七、明显无商业使用意图,以抢注商标后高额转让作为投资渠道。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同时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大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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