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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姓名注册商标的合理避让问题

2021-03-30 10:03:40|257|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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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企业不得不做到一件事情,毕竟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商标。今天呢麓谷商标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以姓名注册商标的合理避让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认牌选购”的现象十分普遍。商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非常注重品牌效应的运用。可见,品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起着沟通消费者与商家的桥梁作用。品牌和商标外在形式表现为符号,实质则指向企业的商誉,如“Coca-Cola”商标承载着可口可口公司几乎所有的品牌价值与商誉。

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但主要规范的是注册商标的权利取得、行使及其受保护等方面。古往今来,考虑到简单易记的需要,以姓氏、姓名等作为“招牌”的现象极为常见。在商标法意义上,法律也并不禁止以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但是,以姓名申请注册商标附有法定条件,即不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在“刘德华”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湖南省自然人刘德华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刘德华”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中国香港艺人刘德华所在的经纪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法院认为,刘德华是中国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文字已经与艺人刘德华建立了高度密切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不仅可能不正当借用艺人刘德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还难免引起广大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与艺人刘德华之间的猜测和联想,进而产生误认和误购。故法院判决维持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不可否认,争议商标的申请人也叫“刘德华”,在没有中国香港艺人刘德华的情形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或许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在“刘德华”已与艺人刘德华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基础上,湖南省自然人刘德华以“刘德华”申请注册商标,便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此时湖南省自然人刘德华就应该予以适当避让,否则就可视为有“搭便车”的恶意。

需要指出的是,姓名权是一项人身权利,虽然法律规定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将姓名注册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并非公民正当权利行使之必需。公民以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时,主要遵循的还应该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现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以自己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应注意合理避让,尤其是在该姓名同时指向公众人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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