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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书帮商标纠纷,因为显著性两被告被罚款

2021-04-07 03:04:07|266|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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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书帮是那些用书法学习的人的专属成长平台,拆书团里有一个越来越大的规矩:参加过至少两次目前的拆书班,每人毕业后都可以参加“RIA书法拆书训练营”,升级打怪物“拆书帮有3级9级”,当一切过去,完成三级分书员的使命后,你的学习、说话、沟通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三级分书员的证书也将成为你升职加薪、转岗的重量级筹码,就在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北京书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扬公司)诉被告新疆青年出版社(以下简称新青出版社)。

责令新青出版社和大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8万余元,书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享有第\.号拆书助书,登记商标专有权“批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和第41类”新青出版社私自出版发行大禹公司撰写的涉案图书,由于图书的名称为“华夏公司私自出售涉案图书”,所以在封面显著位置使用。

以上行为均侵犯了书扬公司的商标注册专有权,故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新青出版社和大禹公司否认侵权,据说涉案图书是合法发表的,用在涉案图书上,“非-商标性使用”两个词含义不同,“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书扬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图形和文字的结合商标,

其文字部分包含简体字和非固有词汇。

意义重大,“作为作者的大禹公司和作为出版者的新青出版社”将类似于其共同出版的涉案图书中的涉案商标,并在图书的封面上“起到了区分货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新青与书扬公司含义不同的抗辩理由不是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正当理由,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新青出版社和大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商标的独特性使商标易于识别。

当商标显然不属于固有词汇时,它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公众无法直接识别和鉴别,只有在商标长期使用后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涉案商标既不是常用名,也不是简单的属性描述,长期使用后获得了一定的意义,在两被告共同出版的涉案图书中,将类似于涉案商标的图书拆分帮助作为书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图书封面突出其用途的行为不是对图书内容的描述性使用。

而是对商标的性使用,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容易混淆和误解相关公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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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商标显著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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