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关于第19470750号“蜂蜜公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1-04-16 10:04:26|393|麓谷商标网

麓谷-商标业务为您全开

快速办理业务,验极致专业服务 我要办理

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知名度作品中的场景名称,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723752号“蜜蜂公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网页查询、在先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以上证据部分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注册商标,商标转让请到麓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转让网 www.luguauto.com 这里有最高效的团队为您服务。

麓谷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3018202357】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需求提交
提交需求

提交成功

您的需求已发布成功,我们会即时联系您沟通业务

返回页面

需求填写 让麓谷为您服务!

* 您的称呼:
* 咨询类型
* 需求描述
* 联系方式

温馨提示:所有信息平台保护中,确保您的信息不会泄露!

立即提交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