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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2021-04-23 10:04:06|351|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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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在专利权质押法律关系中,设定专利权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质押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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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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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须具备二要件:一是该标的须为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之所以要求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是因为权利质押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如若该权利不具有财产性,则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无从以该权利获取担保利益,权利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权利质押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该权利,而是在质权实现时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起到担保主债权的功效。因此,设质权利能否转让,直接决定着质权的实现与否,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还应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专利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人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间,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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