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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狼传说”商标被七匹狼公司申请无效

2021-05-08 10:05:05|204|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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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9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以下简称指定期间),第5156694号“饿狼传说WOLF STORY及图”商标未在核准商品上实际有效商业使用。   据了解,2012年7月13日,福建七匹郎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皮郎公司)以争议商标连续三年被停止使用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什么是商标的有效使用?如何有效使用商标?
  第一,证据的运用能够充分反映商标纠纷。有争议的商标未完全使用或者与其他商标合并的,法院不予承认;
  第二,证据的使用可以反映争议商标在被许可商品中的使用情况。未经批准的商品使用该商标,除非能够证明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批准的商品相同,否则法院不予承认;
  第三,证据的使用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证据的使用时间接近规定期限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效力可能大大降低;
  第四,在使用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争议商品的流通过程。一般可以从许可协议、委托生产协议等方面收集,其中发票比发票、收据等材料更客观地证明了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关键证据;
  第五,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对伪造的证据,将严格审查全部提交的证据,并相应提高证明标准。
  在第一次提交申请时,向原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许可合同》原件、广告发布合同原件、广告实际发布的印刷照片、广告费发票原件、收款收据原件和产品原件销售发票。
  商务法官审理后认为,初雨公司提交的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是有效的,据此决定维持争议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初雨公司的全部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初雨公司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及成套化妆品在规定期限内已实际有效地用于经营。
  但初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争议商标在其他核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据此,法院一审裁定撤销原商事法官作出的复审决定,并责令原商事法官重新作出决定。
  七匹狼仍不服,决定撤销“饿狼传说”商标,于是再次向北京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起上诉。
  最后,北京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可以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进行部分有错误,但不一定影响一审判决结论,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七狼公司的上诉。
  商标的有效使用应当是公开的、真实的、合法的、商业的,这至少涉及许多需要证明的事实。要把这么多信息串在一起,我们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销售合同、产品照片等进一步了解情况。如果真的使用,提交的大量证据应该能够相互呼应和确认,证据之间不会有矛盾。以上内容经供参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更详细的地方,可以在www.r.yuzhua.com上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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