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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鉴定报告书怎么写?

2021-02-21 03:02:10|428|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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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鉴定报告书怎么写?

目前,商标侵权案件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现在一般法院会对是否为知名商标或商品进行诉前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委托鉴定,这样便于诉讼。与“鉴定报告”相关的重要第三方证据可能为如果双方均有注册商标的,关于在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如果涉嫌侵权人没有注册商标的,相关商标管理部门即地方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等。具体的鉴定书格式如下:

结论书名称:关于一批仿冒“XX”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结论

委 托 方:公安局

委 托 时 间:×年×月×日

受 理 时 间:×年×月×日

结 论 时 间:×年×月×日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一批仿冒“XX” “”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结论

公安局:

根据你局商标侵权鉴定委托书的委托,我公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一批仿冒“XX”、“”皮革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鉴定。现将侵权行为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侵权行为鉴定标的:一批仿冒“XX” 、“”皮革

二、侵权行为鉴定目的:为公安部门办理案件提供鉴定侵权行为依据。

三、侵权行为鉴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侵权行为鉴定过程及结论:

1、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其他各类的皮革制品,皮毛,箱子及旅行袋,鞭,马具及马鞍商品上于×年××日取得“ ”商标专用权,

2、XX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箱子,旅行包.,旅行用衣袋,小手提包(合身的),帆布背包,双肩背包,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钱包(小钱袋),钱袋,钱包,钥匙包,卡片夹,支票夹(皮制),议事日程盒,雨伞商品上于×××日取得“ ”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3226108号, 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XX在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梳洗包(皮件),箱子及旅行袋,旅行用的服装袋套,用于装梳妆用品的称之为;梳妆用品箱;的小匣子,背包,斜挎背带包,手提包,手提公文箱,公文夹和公文皮包,小口袋,钞票夹,钱包,钥商品上于×年×月×日取得“”商标专用权。

4、XX在18类毛皮,兽皮,生皮,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革制品商品上于×年×月×日取得“ ”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号。

5、XX在18类皮革或皮革板制盒,包装用皮袋(包.小袋),大衣箱,旅行包,旅行袋,旅行用具(皮件),服装袋(旅行用),女用小手袋,背囊,手提包,沙滩包,购物袋,背包,公文包,公事皮包,小钱包,小皮夹,钱包,钥匙包,名片夹(皮革),支票夹(皮革),伞,太阳伞,女式小洋伞,手杖,拐杖架商品上于×取得了“ ”商标专用权。

6、XX在18类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革制品商品上于×年×月×日取得了“ ”商标专用权。 鉴定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及对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进行仔细的对比,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完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声明

(一)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侵权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鉴定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四)本次侵权行为鉴定技术报告存本我公司档案室;

(五)如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本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提出补充鉴定或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逾期不予受理。

六、侵权行为鉴定作业时间:

七、侵权行为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机构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八、侵权行为鉴定人员: *******************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 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 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我国虽然目前未规定商标侵权案可以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但实践当中法院会对是否为知名商标或商品进行诉前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委托鉴定,这样便于更好的进行诉讼。所以,该类鉴定书也有其制式的格式,如果遇到类似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时切忌注意此类文件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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