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名牌洋酒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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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根据“红牌”、“黑牌”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投诉,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辛城花园某仓库进行检查。该仓库内堆满了各类威士忌洋酒,酒瓶标签上标有“黑牌”、“红牌”或“CHVIAS”标志,3名工人正在包装。
经调查发现,“红牌”、“黑牌”及“CHIVAS”分别是**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威士忌酒上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上述仓库内查获的洋酒酒瓶上标注的“黑牌”、“红牌”标志与注册商标“黑牌”、“红牌”完全一致,“CHVIAS”标志与注册商标“CHIVAS”近似。
行动中,仓库货主未能提供该批洋酒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侵犯“红牌”、“黑牌”及“CHIVAS”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4266瓶涉嫌侵权的洋酒予以暂扣,并对货主进行立案处理。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科长欧*兴):本案涉及到了两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本案中,“红牌”、“黑牌”均为**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威士忌酒、利口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CHIVAS”为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威士忌(麦芽威士忌)、用威士忌制的或含威士忌的饮料(啤酒除外)。上述三项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当事人即货主未经注册商标人**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威士忌酒上使用与“红牌”、“黑牌”以及“CHIVAS”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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