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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2021-09-01 10:09:26|102|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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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可以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的规定。

商标侵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社会现象。它不仅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重大社会公害,需要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

依照本条规定,因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是修订后的《商标法》新增的一项规定,主要是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法律途径,可以减少纠纷,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是我国特有的处理商标侵权的双轨制,即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都可以处理商标侵权。总之,上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手段和机关,从而使商标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同时,该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6条,为有效遏制侵权活动,司法机关有权将被认定侵权的商品排除在商业渠道之外,并予以销毁,不予任何赔偿。据此,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原法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时,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集并销毁侵权商标;扣押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犯罪工具。对故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除上述所列措施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销售货款,同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最后,本文还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可以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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