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清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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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清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公告的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商标许可合同管理,根据全国商标工作会议安排,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标许可合同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各地要立即对当地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商标公告》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当地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重新清理登记,全面掌握当地商标使用许可情况。
二、各地要对正在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续展注册后需要维持许可关系的,应当重新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明确,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上应当标明被许可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修改、改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根据清理情况,对于实施商标许可行为未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和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但未及时报送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对于正在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凡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上仍标明许可人的厂名、厂址的,如果商标标识是在1993年2月22日前印制的,应如实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允许使用至1993年12月底。对1993年2月22日以后印制、今年12月底以前印制但仍未用完的,应采取技术措施,覆盖原厂名和厂址,并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商标许可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未标明被许可人厂名和商品产地的案件;查处过度许可、以次充好和以次充好产品案件。
六、结合整治工作,加强商标许可合同规范化管理。在严格执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前提下,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备案并成立,做到有据可查,便于依法管理商标许可合同。
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地要结合本地落实情况,认真部署安排本地整改工作,并于明年3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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