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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名牌酒商标权。

2021-09-03 10:09:49|157|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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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根据“红卡”“黑卡”商标注册人授权代理人投诉,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新城园一仓库进行检查。仓库里装满了各种威士忌和洋酒。瓶子的标签上标有“黑卡”、“红卡”或“CHVIAS”,三名工人正在包装。

经查,“红牌”“黑卡”“芝华士”系XX吉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在威士忌中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依法予以保护。上述仓库查获的酒瓶上的“黑卡”“红卡”标识与注册商标“黑卡”“红卡”完全一致,“CHVIAS”标识与注册商标“CHIVAS”相似。

行动中,仓库负责人未能提供该批洋酒的合法产地证明,涉嫌侵犯“红卡”、“黑卡”、“芝华士”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侵权的洋酒4266瓶,并对失主提起诉讼。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科长欧克星):本案涉及两种典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红牌”和“黑牌”为XX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准的商品为威士忌、利口酒等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芝华士”为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准的商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和威士忌(。以上三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依法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当事人所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吉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许可,在同一商品即威士忌上使用与“红牌”、“黑牌”、“芝华士”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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