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曹操专车”商标被侵权?一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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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有很多种表现,而侵权者的意图也是有所不同的,有些人是有意图的采用近似商标侵权,有的则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无意用的侵权商标,所以企业在起诉侵权时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
天眼查APP显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公司),被告为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
一审判决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中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货的”字样;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此一审结束,一审结果也已经全部公布,对于商标侵权企业不能听之任之,在发展有其他企业侵权自己商标的时候就应该及时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双方的说辞以及证据判断哪一方胜出,所以企业在后续发展中对于市场的监测也不能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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