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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兔”商标遭侵权,最终双方如何解决

2021-02-25 09:02:19|326|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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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是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江苏省南通市某食品公司因在生产、销售的蛋糕卷中使用了与“大白兔”商标近似的标识,在被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察觉之后将其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审理结果是双方达成和解,江苏省南通市某食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以及赔偿相关费用。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是“大白兔”注册商标的受让人。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16年2月,“大白兔”商标以价值39.85亿元入列“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

因为其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自己的商品中嵌入大白兔的商标已经足够吸引消费者,因此南通某食品公司开始了商标“侵权之路”。

南通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蛋糕为主的食品企业,今年3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了“大白兔”图形,因此认为这种行为是未经商标所有企业同意擅自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白兔商标及其公司的声誉,造成消费者两者的混淆。

4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南通某食品公司诉至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南通某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一方面,南通某食品公司则称,其已经在蛋糕卷包装纸的底部特别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以此表示其并非有意混淆市场。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包装的底部标明标语,但是又使用大量的大白兔图案在商品的包装上,在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眼里,易于将该图案和大白兔的品牌图案相混淆,从而产生一定的联系,在客观上不能分辨两者的区别,不足以认定其使用“大白兔”图形具有正当性,南通某食品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后再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南通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至此双方商标纠纷也就宣告结束,双方之后的经营中也不会再涉及各自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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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大白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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