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贡酒抢注“年份原浆”商标备受行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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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是安徽亳州的传统名酒。属于亳州地区特产的大曲浓香型白酒,有“酒中牡丹”之称、被称为中国八大名酒之一。古井贡酒隶属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抢注年份原浆商标遭到同行的质疑,近年来品牌后劲不足,下面和麓谷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事情的原委:
在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直至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商标注册本该是件值得开心的事情,但是不少同行企业开始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该商标无效。
比如五粮液酒向商标局提出过申请,其认为“年份原浆”商标被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贮存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中应有的显著性,除此之外,存在众多“年份”、“原浆”、“年份原浆”商标被驳回成为无效商标的案例,足以证明这两个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上不具有显著性,所以该商标予以无效。
古井贡酒公司认为,其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表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原商标评审委员标表示,“年份原浆”商标经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识别的特征,不会让相关公众对此产生混淆或误认,也没有不良影响,该商标程序合法,驳回了五粮液的上诉,五粮液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年份原浆”四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但是作为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特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后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为年份原浆商标被同行质疑,导致古井贡酒去年的销售费用远远超过了净利润,典型的展现出了品牌力的不足,在新闻的最后,麓谷网小编提醒各位企业,如果也有企业抢注了这类的商标的,应当迅速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质量与检测体系,这样才能继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完成对消费者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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