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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酒瓶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陷入版权诉讼

2021-02-28 12:02:30|355|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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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nessy轩尼诗干邑于1765年由李察.轩尼诗创立法国干邑地区,是世界上三大干邑品牌之一。轩尼诗干邑创立250多年以来,把干邑的调配技艺通过轩尼诗和费尔沃两大家族传承至今。根据全球消费者不同的口感需求推出独具特色的产品,轩尼诗新点、轩尼诗V.S.O.P、轩尼诗X.O、轩尼诗百乐廷、轩尼诗皇禧、轩尼诗李察等。近日,麓谷商标转让网的小编发现,轩尼诗酒瓶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陷入版权诉讼,这是怎么回事呢?

轩尼诗酒瓶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陷入版权诉讼

 轩尼诗百乐廷干邑(Hennessy Paradis)是法国轩尼诗公司(下称轩尼诗公司)推出的一款白兰地,然而,最近发生的一起版权诉讼将这款产品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如果对于版权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

  因认为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卡拉尔公司)、梅州中法拔兰地有限公司(下称拔兰地公司)、广州李氏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李氏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某某酒类批发部(下称欧某某批发部)生产销售的 “JOHNNYS BLUE 尊尼蓝牌—卡爵XO白兰地”产品侵犯了Paradis(百乐廷)酒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轩尼诗公司将上述四被告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Paradis酒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轩尼诗公司享有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著作权,故其在该案中请求保护这一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依据,据此驳回了轩尼诗公司的诉讼请求。

  轩尼诗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各种Hennessy商标品牌的白兰地产品。轩尼诗公司称,其于2001年4月23日首次创作了轩尼诗Paradis酒瓶的美术作品,并于2001年5月16日在全球首次发表。2015年1月15日,轩尼诗就该作品在中国进行了版权登记。

然而,轩尼诗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JOHNNYS BLUE 尊尼蓝牌-卡爵XO白兰地”,该产品涉嫌采用了与轩尼诗公司Paradis酒瓶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酒瓶设计,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沟通无果后,轩尼诗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卡拉尔公司、拔兰地公司、李氏公司和欧某某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于原告的指控,卡拉尔公司、拔兰地公司、李氏公司共同辩称:首先,轩尼诗公司主张其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不充分。从轩尼诗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虽然涉案作品Paradis登记没有作者署名,为法人作品,但由于作品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不能证实轩尼诗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次,轩尼诗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被诉侵权酒瓶实施的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被诉酒瓶与Paradis酒瓶不相同、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等。

轩尼诗酒瓶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陷入版权诉讼

  麓谷商标转让网的小编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Paradis酒瓶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四被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等。

  在Paradis酒瓶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应当是其美学或艺术特征能够与实用性分离的艺术品或工艺设计,Paradis酒瓶为了实现其作为酒液容器的实用目的,必须有用于注入酒液的瓶口及容纳酒液的瓶身,但酒瓶的整体外形轮廓、装饰图案、色彩等仍具有较大设计空间。

即使Paradis酒瓶将该案中轻薄带状棱边等设计特征进行改动,仍不影响其作为容器存储酒液的实用功能,故Paradis酒瓶的艺术美感能够与其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进行分离。其次,Paradis酒瓶整体设计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富有美感,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在四被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轩尼诗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记载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轩尼诗公司,但该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而轩尼诗公司提交的以涉案Paradis酒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为2001年。

且该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人为阿涅斯·帝埃里,即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作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该酒瓶的设计人阿涅斯·帝埃里。

  此外,法院还认为,轩尼诗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Paradis酒瓶是由其公司人员负责组织该酒瓶的设计,即从创作的提出、立意、设计师的选择及相关创作物质条件的提供等各方面均由轩尼诗公司人员主导,而不是简单的提出创作要求;轩尼诗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酒瓶的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均代表、体现了该公司的意志,该案中的酒瓶作为酒类产品容器创作空间较大,作者可以表达的自由更广,若作者仅仅是根据轩尼诗公司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行创作亦不能认定体现了该公司的意志。

法人作品的责任承担指作品产生的责任只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作者个人无法承担该作品产生的责任。该案作品为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且作为酒类产品容器,从作品性质、用途来看,不属于作者个人无法承担责任的作品。该案现有证据已证明涉案Paradis酒瓶的作者为阿涅斯·帝埃里,轩尼诗公司以酒瓶上的“Hennessy”字样主张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

即使涉案Paradis酒瓶系作者为轩尼诗公司专门设计的酒瓶,但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轩尼诗公司作为委托方仅享有符合作品创作目的的免费使用权。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轩尼诗公司享有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判决驳回了轩尼诗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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