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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亲审“乔丹商标”行政争议案

2021-03-01 03:03:04|598|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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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一审的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28类等商品,或服务上拥有汉字乔丹,还有汉语拼音乔丹的注册商标。再审申请人是迈克尔·乔丹,他是美国NBA著名的篮球明星,在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他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的裁定,迈克尔·乔丹还是不服,在上诉后北京高院又驳回了他的上诉,所以他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的副庭长王闯、审判长夏君丽、王艳芳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的5人合议庭,对10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一方主张争议商标注册,侵害了乔丹的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他们认为,乔丹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而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就会联想到他。乔丹在世界范围内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这种知名度从职业生涯开始一直延续至今。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围绕乔丹搭建了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他首先成立鞋业公司,关联公司注册了大量和乔丹紧密的商标,包括60多件含有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以及40件篮球形象商标。但第三人认为,乔丹仅是一个普通的中文名字,和迈克尔·乔丹没有具体联系,也没有攀附他的声誉,他们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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