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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商标转让

2021-03-01 03:03:15|350|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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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杜绝对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产生危害。

中国是电子烟的发明者和主要生产地,全球 90%以上的电子烟来自中国深圳等地,但我国对其监管尚属空白。在我国,电子烟既不属于药品,也非保健品医疗器械,更不是烟草,因而大多数电子烟处于“三无”状态,即无产品标准、无质量监管、无安全评价。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对电子烟的态度和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国家认为其是一种消费品,有的国家则认为是药物,还有些国家认为是烟草产品。因而,对电子烟的政策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支持,有的国家禁止,有的国家则进行适当的管制,还有的国家至今未表态。

那么电子烟在商标分类中属于哪一类呢?

电子烟在商标分类中属于:

3401 烟草及其制品

烟草340003, 嚼烟340012, 雪茄烟340013, 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 香烟340020, 小雪茄烟340025, 烟用药草*340028, 鼻烟340033,电子香烟340039,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替代液 340040。

※烟丝C340001, 烟末C3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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