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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法律意见书内容

2021-03-05 12:03:00|251|麓谷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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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法律意见书内容

当商标通过法律途径转让时,很多人在面临法律意见的转让时会感到困惑,因为他们不知道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所以商标转让无法顺利进行。今天,麓谷商标网就商标转让问题整理了以下法律意见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广东A公司:我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指控贵州B公司侵犯贵公司全部商标权及贵公司提出的相关权利保护问题,委托我所律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1.基本事实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2004年7月14日,你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XXXX》商标注册证。作为一家在广东南部销售进口XXXX多年的大型经销商,贵公司广为宣传“XXXX”。贵州b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日,主要从事XXXX销售。贵公司销售的进口XXXX品牌也有卖。贵州b公司有一个网站,在网站的显眼位置标注“XXXX”。二、法律分析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企业标志,是区分不同企业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最重要的标志。(1)b公司涉嫌侵犯你公司名称和商号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具有高度的辨识度,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区分),即“知名度”。判断“知名度”有一些客观标准: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广告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等。同时,《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与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名称,但没有明确禁止不同行政区域内同行业企业的商品名称是否可以相同。由于贵公司和贵州乙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合法注册,具有合法来源,属于不同的省级行政辖区。因此,如果请求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乙公司侵犯了贵公司的名称权和品牌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证明贵公司在地理范围和行业内均享有较高声誉,并且贵州乙公司主观上具有故意混淆视听或搭便车的恶意意图,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2)关于贵州B公司涉嫌侵犯贵公司所有的商标(1)涉嫌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品牌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贵州B公司侵犯你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为:1。注册“XXXX”作为企业的商品名,你的商标注册及时在先,贵州B公司的商品名注册在后;2.在类似你公司的商业领域,包括服务包装、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XXXX”。比如B公司将“XXXX”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分离出来,放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3.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贵州B公司和你公司是关联企业,相关公众的范围不仅限于直接购买的消费者。(二)涉嫌不正当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造成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认定贵州B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贵州B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3.相关公众造成的误解和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关于混淆的认定,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商品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双方经营的商品的相似性,消费者购买时的关注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实际的混淆,是否是故意使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等。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麓谷商标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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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贵州法律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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