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什么情况下对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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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也有两种结果:一是凡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二是凡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需要指出的是,驳回申请只能在实质审查后得出结论;在书式审查中不能够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1.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指定的商标审查员的审查,商标局得出的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这一程序,《商标法》称为“初步审定”程序。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注册,故而没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公告
《商标公告》是商标局编印的官方定期刊物,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的公开的行政通知。《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销注册商标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等内容。商标局的有关商标方面的决定,也可视需要刊载《商标公告》。
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这一种公告称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公告内容十分详细,依商品类别序号,分类公告: (1)审定号;(2)申请日期;(3)商标(整个商标图样);(4)使用商品;(5)申请人(法人或自然人名称或姓名);(6)地址。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公众监督,发扬民主,以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二是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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