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子公司铃铛图形商标无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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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决策,判定亚马逊子公司、开发搜索引擎技术的A9.com所申请办理的一件图形商标欠缺显著特征。
2018年3月,A9.com在EUIPO申请办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方形黑色背景上的白色铃铛轮廓作为商标,商品类型包含用于录制、传输或再现声音或图像的设备;磁性数据载体以及可下载的软件和应用软件程序,以使客户能够监控自己的家庭和办公室。
申请办理被拒绝后,A9.com对该决定提出申诉,但被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驳回申诉,原因是公众将把商标看作是表示警报、提醒或铃声的图标,并非商品的商业来源的标志。
A9.com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表示,其申请商标并非没有独特的特点,并且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因“程序错误”而无效,因为它将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归类为几组,但没有解释为什么这样做。
申诉委员会将商品分为五组,以显示所申请商标的多功能性而非特有性。比如,“用以记录,传输或再现响声或图象的机器设备”能够包括报警或报警作用;有关“容许客户监控她们的家庭和办公室的可安装软件和应用软件程序流程”,方形背景上的铃铛是“设计图标的当然方式,当标志被用以这种商品时,将被称作代表具备报警或报警作用的手机应用程序”。
欧盟普通法院此次的裁定认为,这得以考虑申诉委员会确定的“对每一类商品的一般性推论”。法院维持申诉委员会的见解,即该商标欠缺独特性。
法院表示,商标“必须具备一些特征可以被有关群众非常容易地并迅速地记住,并使该标识能够马上被视为表明所涉商品的商业服务来源于的标识”。
法院认为,现阶段,大家都知道,一般使用代表基础手机铃声的标志,便于根据报警、通告或提示的方法通告客户某事项,在这样的事情下,申请办理商标代表“简易而平庸的玲铛,它没有特殊水平的造型艺术生产加工,都没有别的的具备显著特点的原素。因而,由所申请办理的商标造就的总体印像并不是少见,它不具备“一切将会被群众记牢的显眼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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