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幕”为何不能申请成为商标,B站方太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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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幕是最近流行起来的一种观剧观影模式,说到弹幕,大部分人想起来的第一个就是B站,B站全称为哔哩哔哩。每个UP主在B站发的视频观看的用户都可以在公屏上自由发弹幕,发一些自己想要说的话,有时候弹幕的精彩甚至都已经超过了视频的内容,因此看视频打开弹幕是当今人民习惯性做的事,就好像有很多人陪着自己一起看一样。
因为弹幕前所未有的受欢迎,因此B站也为“弹幕”二字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但是经过商标局的审核认定,因为“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就这样弹幕商标就在审核之时被驳回,B站当然不会就此作罢,其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该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B站的诉讼请求。
商标注册一是需要显著性二是需要独占性,显著性指的是相关用户群里对该商标有辨别的功能,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类似于不能分辨的简单的数字文字或者广告用语等通用性名词,都不具有显著性。
因此在选择商标进行注册的时候首先应该判断其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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